最近,深交所主板一家上市公司发了公告,说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事儿是因为公司没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2019年和2020年的年报出现重大遗漏。证监会对公司、实控人及相关责任主体都罚了款,实控人还被采取了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说白了,这次占用资金的主体是这家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实控人多次要求上市公司给间接控股股东提供资金支持,占用金额相当大。举个例子,光2019年这一年,上市公司跟间接控股股东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就有14.23亿元。

这占了公司当年年报里记载净资产的133.49%。不过,到了年底,占用余额显示为零。截至2022年4月,上市公司已经把这笔钱连同利息全部追回来了。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这在资本市场可是个老毛病了。

有些资金占用有个特点,就是“边占用、边归还、年末余额归零”。本金和利息可能最后都能拿回来,从账面上看,很容易让人觉得,资金占用这个事儿的危害好像也跟着没了。但实际上,就算巨额资金在一年之内被阶段性地、断断续续地从上市公司体系里抽走,最后又还了回来,这照样会干扰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营。

上市公司的现金流本来该用在项目投入、生产周转、还债这些正经事上。大额资金被关联方临时借走后,公司可能就得压缩业务开支,结果是一些大的商业机会就这么错过了。更糟的是,公司还得靠外部融资来补流动资金窟窿,这样一来财务成本就上去了,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也会受到连带影响。

这种损害不会直接变成期末的坏账损失,而是像温水煮青蛙一样,悄悄侵蚀着上市公司的经营质量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现在的问题在于,《证券法》里没有专门针对资金占用行为本身的行政处罚条款。监管部门查办这类案子,处罚的重点落在了当事人没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上。

但资金占用行为本身就侵犯了上市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它天生就该被罚,不应该非得依附于信息披露上的小毛病才能追究责任。所以,应该针对资金占用行为本身,赶紧补充出台专门的行政处罚条款。 民事追偿这块儿也得重视起来。

前面分析了,就算占用资金最后连本带利还回去了,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可能已经受了伤。而且,资金占用的信息从藏着掖着到最后公开,会让市场对这家公司的价值预期打折扣,特别容易引发股价大幅波动。要是只拿资金有没有归还来判断中小股东有没有损失,忽视了占用那段时间里造成的隐性伤害,广大股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可就悬了。

要想打通民事赔偿的路子,得配套出台资金占用造成损失的认定细则。按笔者的想法,损失认定得把直接损失和能合理算出来的间接损失都考虑进去。直接损失主要指上市公司为了补缺口多花的融资利息和各种手续费。间接损失则是资金被抽走导致投资项目搁置、业务规模缩水,本该有的合理收益没了。

损失评估可以参考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意见,同时举证责任得合理分配,不能把全部压力都甩给中小投资者。可以要求资金占用方自己证明,他们的行为没给公司经营带来负面影响,证不出来就得承担不利后果。 当然了,认定损失得讲究客观审慎,不能无限制地把损失范围扩大化。

这里头得把资金占用造成的伤害和行业周期这些因素导致的利润下滑区分开,把无关的变量剔除掉,在保护投资者和维护当事人权利之间找到平衡。同时,要把董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压实,督促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主动向资金占用方索赔。

要是公司自己懒得维权,那就支持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投保机构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逼着占用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说到底,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财产权是资本市场的根基所在。“占用即伤害”,不能因为钱后来还了,就把资金占用行为的违法性质给淡化甚至否定了。

只有补齐专门的处罚条款,细化损失认定规则,打通民事赔偿通道,才能打掉那些人的侥幸心理,真正守住上市公司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