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汉中经开区及兴汉新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更加规范化,加速推进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试点工作落地见效,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程度,不断改善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等现行法规文件,并贯彻落实《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函〔2025〕10号)相关要求,在前期《汉中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汉财办采管〔2025〕21号)的基础上,现就深化和拓展信息公开范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贯彻"全流程覆盖、全要素披露、全方位公开"及"凡应公开必须公开"的基本理念,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陕西分网(即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作为统一信息发布渠道,做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面性、时效性和精准性,充分保障各类市场参与者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
二、信息公开的具体范畴
(一)采购项目相关信息。涵盖但不限于:采购意向公开、单一来源采购事前公示、招标公告、资格审查公告、竞争性谈判(含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项目终止公告、信息更正公告、中标结果(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合同履行验收信息、电子卖场及框架合作协议采购动态、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落实情况等。
(二)监管与惩戒信息。包括各级财政部门出具的投诉裁决意见、行政处罚裁定、监督检查结论、集中采购机构绩效考核结果,以及严重违规失信行为档案等。
(三)政策法规类信息。涉及政府采购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操作指南等。
(四)豁免公开信息。包含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私密信息,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公开的敏感信息。其中,商业机密的界定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执行。
三、信息公开的责任归属
(一)采购人系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首要责任方,对其所属单位各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内容的真实性、精确性、完备性和时效性承担总体责任。采购人须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部控制体系,搭建信息发布内部审查流程,厘清岗位分工、审批权限及操作环节,确保每一项信息发布均落实到人、过程留痕、审查到位。
(二)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在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职责边界内,负责信息的起草、报送、核验等具体公开事务,并就所发布信息的品质向采购人承担责任。采购人须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清晰载明代理机构在信息公开方面的义务、权限及违约后果。
(三)财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与管理,综合运用专项核查、不定期抽检、投诉受理等手段,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信息发布行为实施跟踪监督与绩效评估,对查实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置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四、信息公开的时间节点
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时点以陕西省政府采购网的系统实际上线时间为准。
(一)采购意向。采购人一般应于采购正式启动前不少于30天完成意向公开。对于预算规模较大或技术方案较为复杂的采购项目,宜提前公开,以便供应商有充裕的时间做准备。
(二)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在正式发出采购公告之前先行公布采购需求,且公开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采购公告。采购人或其受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依照法律规定,在采购活动启动之际发布采购公告。
(四)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或其受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采购公告的同时,须一并公开委托代理协议。
(五)终止公告。因法定事由需终止政府采购程序的,采购人或其受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自终止决定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原先发布公告的媒介上刊登项目终止公告并阐明具体缘由。
(六)更正公告。采购人或其受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作必要澄清或变更的,应在原公告发布媒介上刊登更正公告。若澄清或变更内容可能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至少15日发布更正公告并告知所有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未满足该期限的,相应顺延投标(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澄清或变更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完成;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前5日完成。未达上述期限的,应相应顺延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相应的结果公告。
(八)合同公告。采购人应自政府采购合同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上传至陕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九)履约验收信息。采购人应在采购项目完成履约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信息予以公示。
(十)监管处罚信息。各级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裁决、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应自决定形成并完成相应报批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十一)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各主管预算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本系统上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实际落实状况。
五、信息公开的内容要素与格式规范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须严格遵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所列模板进行编制,做到体例一致、内容无缺漏、关键要素齐备、文字表述严谨。
(一)采购意向。应载明采购项目名称、需求概要、预算额度、拟采购时段等信息。
(二)采购需求。应包含项目名称、预算额度、采购途径、采购人全称及联络方式;技术规格与商务条款、服务标准、履约验收标准;供应商准入条件等。凡预算总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事先开展需求调研。即便未达此金额门槛,但技术难度较高或社会关注较大的项目,采购人也应主动组织需求调研。
(三)采购公告。应列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全称、办公地址和联系渠道;项目名称、采购途径、预算额度、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文件的获取时间、获取地点、获取方式及文件价格;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开标)时间与场所;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代理的,须同步公开委托代理协议,内容应涵盖项目基本概况、代理权限与业务范围、协议有效期限、代理报酬及结算方式、双方权责划分、违约条款等。
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的,同样须同步公开委托代理协议,注明项目基本概况、代理权限范围、双方权责等内容。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邀请招标等非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项目,虽然无需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但采购人或其受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仍须同步公开委托代理协议。
上述文件中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的段落,依法不予对外公开。
(五)终止公告。应载明的内容包括: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全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途径;本次终止所适用的法定情形;公告展示期限;项目对接人及联系电话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终止公告中须如实、确切地阐述终止理由,禁止使用含糊笼统的措辞搪塞。终止公告一经发布,凡此前已向供应商售出采购文件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依法 promptly 退还供应商已缴纳的文件购置费及投标保证金。
(六)更正公告。应载明的内容包括: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全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对应的项目名称及首次发布日期;更正的具体事项、内容变更日期;项目对接人及联系电话等。
(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载明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及编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中标(成交)总价、核心标的物信息、评标(评审)专家名单、代理服务收费基准等。